川教发〔2026〕17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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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食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教育部《关于推动高校后勤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高校学生食堂运营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运营、协同治理、数智赋能和绿色低碳的原则,突出需求导向和服务导向,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提升食堂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坚持食堂公益性运营,充分保障学生的就餐需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平价、营养健康的伙食以及便捷高效的餐饮服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高校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高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食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加强对高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高校应建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食堂全面管理工作。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服务保障能级提升情况,有效配置食堂人、财、物等资源性要素,明确校内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系统规范食堂管理,加强食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提升统筹管理效能。
第六条 食堂食品安全应贯彻落实好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配合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高校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校长、分管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食材采购验收、加工制作售卖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明责、尽责、追责、问责机制。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高校后勤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咨政辅政和专家智库作用,推动高校食堂管理理论研究、标准制定、评估评价、示范引领和行业自律。
第三章 食堂规划布局
第九条 高校应将食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改造更新计划。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食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许可审查要求。食堂设计图纸应当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高校应加强校内人员流动线路与集聚分布数据监测分析,结合校园功能分区与交通条件科学选址食堂点位。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以及分区、分隔原则合理布局功能区域,合理设计多层次食堂空间布局,构建校园多时段、多触点便捷安全的餐饮服务网络。
第十一条 高校应确保食堂建筑面积、就餐座位数与师生规模、就餐需求适配。统筹兼顾就餐流线与应急疏散需要,合理设置并预留设施设备空间。拓展“餐饮+学习交流生活+育人”复合空间,提升校园综合服务品质、丰富校园育人场景。
第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食堂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以保障食品安全和满足师生需求为导向,科学制定改造更新方案,适配食品安全管理、餐饮业态升级、布局优化调整等需要,推进绿色低碳、节能节水、数字智能应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址一证,不得超期限、超范围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经营形式、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食堂应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场监管部门监督记录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信息,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加强食堂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招聘、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保障食堂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建立合理的薪酬增长机制,稳定从业人员队伍。定期组织食堂厨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餐食质量。鼓励高校食堂配备产品技术、食品安全、营养健康、数智运维等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食堂建筑设施应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消防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更新与运维由学校承担。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食堂盈利,不得向服务实体收取管理费,督促服务实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公益性政策。
第十七条 食堂应根据学生消费需求,合理设置一定比例的基本大伙,高、中、低价位菜品要搭配合理、品种多样、营养均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鼓励基本大伙由学校自办。
第十八条 食堂可结合实际开设特色档口,满足学生个性化餐饮需求。自主经营的食堂,特色档口可通过引入专业技术团队提供劳务及技术支持等方式运营;特色档口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餐饮服务的相应资质,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确定,并与学校签订经营合同,经营服务期限单次不得超过5年;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特色档口管理办法,明确准入与退出条件。特色档口生产经营者不得转包、分包特色档口经营权。
第十九条 高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优化食堂供餐时间,满足多时段餐饮需求。鼓励配置快捷取餐等多样化服务,提升服务触达能力与保障效能,具备条件的学校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可实行档口外卖。
第二十条 自主经营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承包经营食堂食材采购应按照学校有关要求执行,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鼓励采用农校对接、联合采购等模式采购食材,降低采购成本。鼓励高校积极推进采购数字化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食材采购询价机制,通过实地考察、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开展询价,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食材采购“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构建查验人员“定期轮换”和“随机组合”机制,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留存查验影像资料。建立不合格食材分类处置制度,留存不合格食材证据,如实记录处置情况。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完善食材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对因所供应食材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及时依法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食堂的高校,应切实承担管理责任,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依法取得包含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并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营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严禁转包、分包、买卖经营权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与承包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合理设置合同期限,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并将不得对所承包经营的食堂进行转包、分包等内容列入合同。食堂承包经营服务期限单次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高校在食品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服务或发包食堂经营或委托其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合同存续期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学校应依法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加强食堂应急处置管理,建立舆情监测和响应机制,制定食品安全及食堂管理舆情事件、极端天气、物资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演练培训,确保食堂各类突发事件高效处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参与、校内部门分级负责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食堂应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等适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高校应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堂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确保每年培训时间符合规定,每学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食堂原材料采购验收、索票索证、运输贮存、加工售卖、添加剂管理、食品留样、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病媒生物防治等操作规范,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当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鼓励高校食堂实施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严格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配备与供餐规模、经营项目适配的设施设备,并结合安全管理需求持续优化。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清洗、消毒与校验,确保运行安全、合规有效。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严格遵守食堂食品处理区、就餐区、辅助区等区域环境卫生和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做好清洁消毒。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定期开展食堂环境微生物监控,通过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测或使用快速检测产品检验等方式,每学期至少一次对场所环境进行取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 高校应对鼠类、苍蝇、蟑螂、蚊虫等有害生物实施科学防控,落实物理防治设施安装与维护,做好日常排查与效果评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引入智能化有害生物监测设备。
第三十五条 高校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区,配备能满足需要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复用餐饮具使用、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范,确保清洗消毒效果符合技术要求。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配备智能化洗消系统、消毒房(库)。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食品原料农药残留、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等快速检测。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暂停使用相关产品和餐饮具,妥善处置问题产品和餐饮具,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七条 高校应结合实际建立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动态管理。做好食堂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治。
第三十八条 食堂应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在食品验收区、原料贮存区、初加工区、加工烹饪区、专间、专用操作区、分装供餐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区、餐厨废弃物处理区等区域安装可视化监控设备,并将视频接入市场监管部门“互联网+AI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可视化线上监管和智能预警。
第六章 膳食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堂伙食费收费方式应符合实际供餐模式和学生就餐特点。伙食费原则上采用“实时收费”或“后收费”方式收取。全面推行线上缴费,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确需现金缴纳的由学校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存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承包经营的食堂,伙食费由学校统一代收。
第四十条 高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饭菜价格形成机制,落实采购价格公示与明码标价。依托食堂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基本大伙饭菜价格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建立与市场物价波动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价格与消费水平监测分析,每学期至少对单品价格评估维护一次,确保基本大伙饭菜价格低于、特色档口饭菜价格不高于当地校外合规餐饮同类同质同量饭菜价格。
第四十一条 自主经营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单独开设1个银行账户,可设置独立账套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同类型资金“统一管理、分账核算”,成本核算要做到清晰、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食堂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明确成本分摊比例,合理分摊食堂编制内人员人力成本和能源成本,食堂基本大伙食材成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伙食费收入的60%,房屋建筑物及学校投入的大型设施设备折旧不列入食堂成本核算。
第四十三条 高校应统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按规定足额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并制定科学、规范的使用管理办法。当食品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大幅上涨时,适时启用基金对食堂(包括承包经营的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基金当年使用部分原则上应在次年补齐。
第四十四条 自主经营食堂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更新食堂小型设施设备或平抑物价、以丰补欠,学校不得另作他用,原则上餐费累计结余不超过年度收入的3%。采用承包经营的,原则上项目年净利润率不超过5%,学校应通过合同约定、报表审核、内部审计等方式,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严防虚增成本、套取利润。
第七章 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五条 高校应落实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建立科学膳食服务体系。遵循营养学原理,结合学生营养需求合理搭配膳食,定期开展膳食需求调研,动态优化菜品结构。优先选用新鲜时令食材,深入推进减盐、减油、减糖行动,引导学生形成健康饮食习惯。鼓励配备专(兼)职营养专业人员,探索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监测。
第四十六条 高校应全面落实节能环保要求,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设施设备,实施油烟专项治理,确保排放达标,鼓励建立能耗实时监测体系。持续开展“光盘行动”,鼓励推行“小份、半份、称重”等灵活供餐模式,从源头减少餐饮浪费。完善餐厨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七条 高校应将食堂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整体规划,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构建集采购管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成本核算于一体的智慧管理平台,并主动对接监管部门系统,提升管理效能。鼓励推广智能点餐、刷脸支付、营养分析等应用,建立运营大数据分析机制,精准预测就餐需求,优化运营管理。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敏感信息保护,严禁非法处置师生个人信息。信息采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等原则,严格限定在实现食堂管理与服务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采集。
第四十八条 高校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食堂服务育人、劳动育人功能,持续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加强食堂文化建设,将节约粮食、反食品浪费融入文明校园建设,做好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将相关知识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规范学生就餐行为,培养良好文明饮食习惯。将食堂纳入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菜品制作等实践活动,培养劳动观念。
第四十九条 鼓励高校集群区域建立食堂协同发展联盟,通过联合采购、人才共享、经验交流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推动高校与地方餐饮企业、职业院校合作,共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菜品研发和技术创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食堂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与高校后勤工作考核、政策支持挂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高校应构建制度完备、流程闭环、责任清晰的食堂内部控制体系,围绕采购、财务、资产、人事等核心业务编制内控手册,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问题整改。
第五十一条 高校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食堂办伙模式选择、年度预算安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修缮改造、大型设备购置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强化科学论证、合规审查与留档管理。前置开展安全、法律、财务、廉政四维风险评估,按要求公示公开。
第五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食堂人员岗位选聘、回避、定期轮换等制度,将人员岗位廉洁风险防控嵌入食堂运营管理全链条。应加强食堂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将廉洁从业要求纳入岗前培训和年度考核内容。食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采购、验收、库管、财务、食堂经理等,下同)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法规和廉洁纪律培训,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廉政专题教育。不得将校级领导干部、民办学校举办者、后勤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的直系亲属安排在食堂运营关键岗位。
第五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食堂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和学生会、团委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建立网络、信箱、电话等投诉举报途径,畅通民主沟通渠道,探索学生参与食堂民主管理的有效路径。完善投诉举报处置制度,及时解决师生合理诉求,化解矛盾隐患。
第五十四条 高校应构建由日常自查、专项检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组成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对安全保供、经费资产、物资采购、服务质量等重点环节严格监管。
第五十五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生食堂,指高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基本大伙,指高校为全面落实食堂公益性运营原则,为学生提供满足基本营养需求和平价餐食的供餐形式。
特色档口,指高校为满足学生个性化餐饮需求,在菜品种类、饭菜口味、制作方式等方面向学生提供不同于基本大伙餐食的供餐形式。
自主经营,指通过学校自办、委托校办后勤公司管理或引入专业技术团队提供劳务及技术支持等方式运营食堂,并由学校组织开展大宗物资采购、进行成本核算和菜品质价控制,食堂账务纳入学校大账专项核算,确保学校在全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和管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人小说 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川教〔202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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