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函〔2026〕57号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省级有关部门: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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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
在四川省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医院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学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附件1)负责。
三、体检标准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附件2)。
四、体检用表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3)。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体检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必须环节,体检合格是申请人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涉及申请人员切身利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岗位职责
1.体检医院要在每次体检前,组织体检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办法,做好业务培训。
2.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申请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参加体检的各科医师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如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杠,使原来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诊断或数据,经检查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体检专用章。
3.体检医院要提前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的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按期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三)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1.体检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严防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2.体检中发现疑难问题,应采取专家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由主检医师再做出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其他三甲医院复查。
3.复查时体检机构仅对需复查科目进行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接受复查的体检机构应严格核验身份,确保复查结果真实可信。复查医院否定原体检机构的相应科目诊断结论时,要在相应科目诊断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复查结果须反馈至原体检医院,由原体检医院根据复查结果作出最终体检结论。
4.现场确认提交的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网上确认上传的体检表原文档由本人妥善保存。如个别项目需复检,暂不给出体检结论,待复检结果出来后方可完成体检结论。
5.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6.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有效期6个月。
六、体检费用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费用,由负责体检工作的医院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医院须向申请人公布体检收费标准。
七、其他事宜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的体检办法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
具备体检条件的高等学校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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