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4年以来,我省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教育部等有关部署要求,强力推动“校园餐”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专项整治,反映出我省“校园餐”管理还存在一些短板和漏洞。为压实学校(含幼儿园)食品和服务采购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评价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
《指引》主要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在正文部分,包括4个章节,主要从总则、制度与机制、评价方式、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在附录部分,包括3个附表,分别是学校食堂原料供货者、承包(委托)经营者、校外供餐企业评价工作要点,供采购人参考。
《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要求采购人应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评价及退出机制,并将评价细则和退出条件写入合同(或协议),以增强法律效力。二是要求采购人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满意度”低的,应做好记录,视情况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谈或惩戒,并及时督促整改,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更换或清退。三是要求采购人应建立完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退出或更换等情况下能够保障正常供餐的应急管理预案。四是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评价时,原则上应邀请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或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等参与监督。五是要求应采取实地考察、日常行为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评价。并根据学校食堂原料供货者、承包(委托)经营者、校外供餐企业特点,分别制定评价工作要点,供采购人参考。六是要求采购人应将在学校食品或服务采购活动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综合评价不合格等严重情形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清单。对清单内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措施,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通过以上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采购人正当合法权益。
三、执行范围
《指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学校食品或服务采购的主体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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